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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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李建新副教授做客我院案例大讲堂
2021-06-18 10:00 王佩霞 



2021年6月9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的“案例大讲堂”第二期在我校教科楼A座201教室举行。郑州大学法学院李建新副教授应邀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题为《英美判例法与法的安定性》的讲座,司法案例研究院赵朝琴教授、侯东亮、陈在上、陈璐副教授、张军老师以及部分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五十余人参加本次讲座。讲座由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员张军主持。

李建新副教授从英美普通法的发展历史、法的安定性的内涵、普通法如何保证法的安定性以及中国语境下的判例等几个方面,系统解析了法的安定性在普通法、大陆法以及中国语境下的判例应用中是如何体现的。

关于普通法的起源及发展,李建新副教授指出,普通法(common law)发端于12世纪的英格兰,经过数百年发展形成一套不仅适用于英格兰王国,也影响到英国殖民地的普通法体系,它是英格兰国王加强王权的副产品。14世纪开始普通法进入稳步发展阶段,形成了与大陆法系(civil law)分庭抗礼之势。普通法常以判例形式体现,而其规则一般都蕴藏在先前的判决中,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是普通法的基本与明确的原则。

关于法的安定性概念及性质,李建新副教授认为,法的安定性是认识主体在对法的认识过程中赋予法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范畴,是一种形式价值,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须有安定性。法的安定性在语义上可概括为判决的可预测性和判决行为的约束性两方面,在性质上可理解为本体论解释的安定性及认识论解释的安定性,同时,它是一个规范性观念,是需要法律人努力追求的目标。

关于普通法如何保障法的安定性,李建新副教授认为,普通法的依法裁判主要就是依据已决判例裁判,遵循先例原则为其基本原则,依据先例所做的判决是确凿有力的。另一方面,普通法具有连续性和发展性,法官为案件总结适用的规则——参考先例、制定法、习惯、法理等,完成了对既有规则的重述融入新的元素。大陆法采用种属概念体现并统摄整个社会生活方式,法条明确,体现上帝视角和全能理性,但把民众的行为限制于几种模式中,不利于民众创新。普通法采取了经验主义模式,通过经验和因循先例治理社会,注重个案,使法的安定性更可得到保障,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自由,使民众更自由的支配财产,社会更有活力,更容易创新。

最后在谈到中国语境中的判例运用时,李建新副教授认为,判例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判例自发性运用现象有其自身的一系列特征,这种现象生成的外部因素在于裁判文书上网所形成的“互联网+ ”效应,而内在因素主要包括我国司法中规范资源的不足与缺失、司法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的广泛形成、诉讼特征的重要现实变化等。在这种自发性运用中,判例与待决案件情境的匹配性、诉讼主体运用判例的利己激励、主体在运用中的竞争与博弈、对案件处理合理性的趋从,能有效地促进司法审判中法律适用水平的提高,尤其是能够有效地汇聚和运用人民法院整体智慧与经验,随机地解决各种疑难、复杂或新类型案件,并为人民法院整体发展开辟新的路径。同时,司法判例及其制度还有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司法判例的作用表现为既定判决对于后续裁判的影响力或约束力,尽管普通法国家讲“遵循先例”,制定法传统的国家讲“同案同判”,但目标都是践行同案同判,保证个案裁判的品质,促进法治发展与公平正义。

在与谈环节,陈在上副教授强调了听讲座的重要性。他认为英美法系与我国培养人才的方式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对法律人的培养十分严格,整个课堂在案例的研讨中来升华,但中国的课堂大多以满堂灌输为主。他鼓励大家多参加学术活动,好的讲座值得去倾听,相比独自读书,一场讲座带给我们更多的收获,更能拓宽我们的视野,并带来新的思考。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但案例教学并非易事,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但这是一个过程,我们要以乐观的心态去面对。

陈璐副教授主张革新教育理念,完善教育方式。她紧密结合教学与实务,认为我们教学中应该教给学生思维方式,如何提炼法律事实,如何推导出这个结论,因为教书育人的核心是教会学生思考问题的思路以及学习的方式,而非纯粹教学生去学习书本知识,但事实上,老师们都在教授法律本身如何规定。作为老师,我们希望更注重教育思维的过程,因此借鉴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模式进行教学有着重要意义。她还指出,当下我们法官在面对律师提交的类案不予以采纳时,应予以回应说明理由,但现实并非如此,仍需要理论界与实物界的共同努力。同时她还认为,我们的类案检索制度和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二者不是一个概念,但二者在价值上有相通之处,不需要区别这两种制度,应该求同存异,把其中正义的内核精神发掘出来服务于我们的司法实践。

侯东亮副教授认为,高等教育中对于规范的案例教学方法的训练其实是缺乏的,英美法适用的是区分技术,但真正去理解透这种技术并非易事,大陆法也有方法,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奇葩,他们的判例制度上有很大不同。案例制度在中国有很大发展空间,我们的老师、学者、学生们都应该在我们学校的案例研究平台上有所思考,有所研究,为案例制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他指出,案例制度的核心功能是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其实实务界也在开始对各种案件进行重新审查,这种情形下,至少在制度的建构上可能是推行案例制度上的一种障碍。他还认为,案例制度的目的是规则的导向,比如对某些犯罪的主观目的的认定,不同学者因学术背景的不同产生的观点具有差异性,这也说明我们的指导性案例对规则的确定尚有不足。他最后指出,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的指导案例契合了中国的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特殊职能的存在使其对一些特殊犯罪具有导向性的引领,因此我们应当具有宽阔的胸怀,同一个地球,同一个世界,打破大陆和英美严格的界分,形成一种智慧的高等教育体系。

赵朝琴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了讲座与课本学习的区别:讲座是获取更多最前沿的知识,投入时间最少而收益最大的学习方式。学习心得可表述为1.4.7。1是指一个词,即强化;4是指四个词,即法律传统、说理方法、连接融合、制度发展;7是指七个角度。法系方面,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吸收、相互靠拢,它们共同拓展了一个法律传统的时空,对未来学习、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传统是由法律传统背后的很多因素共同造就的,因此建设我们的法律制度体系要符合国家的国情,无论是中国还是大陆、英美法系等,法制建设的核心都是要讲究说理。说理可区分为简单说理、复杂说理、简单和复杂说理。还有就是法的价值研究以及结构,裁判文书除应介绍法律依据及其结论外,还要讲出依据的理由,讲出复线形态结构和主线结构的相关知识,在能在判决上展示出公开和平等的价值。还有从制度发现的角度,我们能感知到,我国对裁判说理,对裁判说理的方法,对裁判说理价值的展示,目的都在于实现类案类判,统一法律适用,体现法的公正性,体现法的正义性。她认为,如何去判断法的安定性,如何去实现安定性,需要明确其是说理导向、结果导向还是规则导向,而把法律价值和法条规定结合在一起需要方法,要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法律传统、说理方法、连接融合、制度发展这四个方面,最终目的都是要在我们成文法的法律制度体系下与法律实践之间去搭建一个桥梁,法理学、法律方法就是要在这个桥梁上往返关照大前提法条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然后在司法实践中寻找到最适合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是有规则可遵循的,有方法可参照的,李建新副教授采取以法律方法的视角给我们分享法的安定性的价值,使我们受益匪浅。

李建新副教授的讲座紧密联系中国法制现实,内容丰富深刻,讲解深入浅出,现场气氛活跃并持续两个多小时。在讲座结束之际,同学们积极踊跃向李教授请教问题,李教授耐心为学生们答疑解惑。同学们纷纷表示收获颇丰,受益匪浅,对英美判例法以及中国语境中的判例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充分认识到了法的安定性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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