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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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黎娟、王楚婧:指导性案例在江西省的司法应用状况及完善路径分析
2021-11-15 11:31  

作者简介: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张乐、黎娟、王楚婧

摘要

自2010年确立和实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至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27批102件指导性案例,在统一司法适用标准、规范司法行为、明确法律适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还存在检索不便、适用技术欠缺、效力认识不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建立一层多级的案例指导数据库、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应用方法训练、建立实践应用反馈机制,强化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自古代中国至近代中国,判例(与此相关的概念有延行事,决事比、故事、断例、成案、案例等)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历史功能。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工作规定》),强调各级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这次修订对检察机关增强办案的说理性与正当性,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需求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是否得到充足应用,以何种方式得以应用?课题组围绕有关问题在江西省开展实证调研。

一、指导性案例的来源与类型分布

案例指导制度实施10年来,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状况日益受到关注。截止2021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26批共计102件指导性案例。

(一)指导性案例案源分布不均衡

结合最高检在检答网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地域来源统计》,102例指导案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抗诉、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追诉案件9件,占比为8.8%。浙江省指导性案例最多,共计16例,其次为江苏省、广东省、上海市、湖北省、北京市,分别为13例、8例、8例、7例、7例;有2-5例指导性案例的有9个省份,分别为福建省、江西省、吉林省、辽宁省、天津市、陕西省、贵州省、河北省、湖南省;安徽省、四川省、重庆市、海南省、河南省、云南省、海南省这6个省份均仅涉及1例案例。

(二)指导性案例类型分布不均衡

从发布时间与频率看。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从2010年开始发布,2018年以来改变撰写模式,加快发布频率,2018年以前(不含2018年)共计发布38例,2018年以来至今发布64例,其中2018年发布13例、2019年发布12例、2020年发布30例,2021年截止2月4日,发布9例。

从发布案例类型看。刑事检察案例77例,占比75%;民事检察案例9例,占比9%;公益诉讼检察案例12例,占比12%;行政检察案例3例,占比3%;首次发布刑民交叉案例1例。自2018年以来,高检院进一步加强案例均衡发布,共发布六批20个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占2018年以来发布案例总数的31.3%。

二、指导性案例在江西省的认知和应用情况

(一)问卷调查

为了准确摸底江西省检察人员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认知与案例应用情况,课题组设计了调查问卷以网络微信群投放方式向全省257名检察人员进行问卷调查。

1.问卷调查对象基本情况。人员分类:员额检察官问卷157份、检察官助理问卷90份、司法行政人员问卷4份、法警1份、检察技术人员1份、书记员问卷4份。年龄分布:35周岁及以下占比42.41%、35-50周岁占比38.13%、50周岁及以上19.46%。从事检察工作年限:5年及以下占比17.51%、5-10年占比26.07%、10年以上占比56.42%。所在检察院级别:省检察院占比5.54%、市检察院占比20.62%、基层院占比73.93%。所在岗位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占比37.74%、民事检察部门占比7.78%、行政检察部门占比8.95%、公益诉讼占比10.12%、领导干部占比16.34%、其他检察业务部门(含综合业务部)占比47.08%。

2.案例指导制度在我省的认知度、自觉参照率较高。对最高检2019年出台的《案例指导规定》,超过一半问卷人员(55.75%)表示“了解”,42.8%的问卷人员表示“有一定了解”,1.77%的问卷人员表示“不了解”。同时,对于最高检《案例指导规定》,接近70%的问卷人员认为完善、23.89%的问卷人员认为不够完善,6.19%的问卷人员表示“不清楚”。75.1%的问卷人表示在办案中曾经参照指导性案例,24.9%的问卷人表示不曾参照。参照原因中,93.39%的问卷人表示“自觉办案中会主动参照”。74.52%的问卷人表示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较多。从问卷结果看,最高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省的知悉度、认可度、参照率较高。

3.参照最高检指导性办案的强制性认识不足。对于检察院案例指导制度,51.75%的问卷人认为指导性案例“供检察官学习参考、提高办案水平”、47.08%的问卷人认为“检察官在办理相似案件时应当参照的制度”、1.17%的问卷人认为“与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相似,直接赋予某一层检察院先前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裁判依据的制度”。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引述案例支持诉辩意见时,37.24%的问卷人表示“不回应”或者“不一定回应”。对于应当如何参照案例,74.32%的问卷人选择“检察官联席会研究案件时引述案例作为联席会意见佐证”、64.56%的问卷人选择“向检委会汇报时进行引述”、61.87%的问卷人选择“在审查报告说理部分引述”。可见仍有一部分检察人员对2019年最高检《案例指导规定》对“可以参照”修改为“应当参照”以及“检委会审议案件时,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认识不足,对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指令性理解不够。

4.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动因分析。89.38%的问卷人认同“增强办案的说理性与正当性”,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势,超过90.27%的问卷人员认为“指导性、让办案有参照”。可见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主要还是在于事实上的约束力,获得检察人员的高度肯定,让检察官们在办案中主动参照适用。

5.案例需求偏向新类型、疑难复杂、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例。在具体参照的办案类型中,87.94%的问卷人选择“争议焦点或待解决事项与所掌握的已发布案例具有相似性案例”、74.71%的问卷人选择“新类型或疑难复杂”72.76%的问卷人选择“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争议焦点没有规定,或仅有原则,或规定有多种理解的案件”、54.86%的问卷人选择“社会影响大的案件”、41.25%的问卷人表示“依照现有法律得出的裁判结果不合理的案件”。而在“哪些案例可以作为指导性案例”的选择上,95.33%的问卷人选择“疑难复杂、新类型等具有典型性的案例”、75.49%的问卷人选择“适用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裁判的案例”、72.76%的问卷人选择“社会广泛关注或影响较大的案例”、70.43%的问卷人选择“法律未规定或规定较为原则的案例”、55.25%的问卷人选择“常见多发型案例”。可见,实践中检察官参照案例的主要需求是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适用法律有争议的案件。

6.法律效力、参照技术、案例检索、办案理念影响指导性案例参照。对于办案中影响参照适用的因素,63.81%的问卷人认为“案例没有法律约束力,既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也不易说服当事人”、52.14%的问卷人认为“不易查找获得相似案例”、25.68%的问卷人认为“案例本身不具有说理性与说服力”、22.96%的问卷人认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没有必要适用,且不便适用”、12.64%的问卷人选择“实践中没有参照使用案例的习惯,周围同事也不参照使用案例”。在参照过程中遇到的难题,63.04%的问卷人选择“法律效力不明确”、61.09%的问卷人选择“相似性难以判断”、55.64%的问卷人选择“案例不易查找”、43.19%的问卷人选择“引用方式不明确、不便引用”。

7.指导性参照价值具有多样性,要旨为核心价值。对于指导性案例的参照价值,90.66%的问卷人选择“从案例中提炼的具有普适性的要旨”、75.49%的问卷人选择“指导意义”、71.21%的问卷人选择“法律思维”、63.04%的问卷人选择“办案方法”、59.92%的问卷人选择“指控与证明犯罪、检察监督过程”。

8.指导性案例的编写、遴选程序方面。对于案例的编写主体,82.49%的问卷人选择“案件承办人”、61.87%的问卷人选择“专门从事案例工作的人员”、46.3%的问卷人选择“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编写意愿方面,82.88%的问卷人表示愿意主动推荐编写案例、17.12%的问卷人不愿意。编写经验方面,58.75%的问卷人“从未编写”、36.96%的问卷人“偶尔编写”、4.28%的问卷人“经常编写”。推荐程序上,47.47%的问卷人选择“各级检察院经检委会讨论后逐级向上级检察院负责案例工作的部门推荐”、29.18%的问卷人选择“各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直接向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推荐”、17.51%的问卷人选择“各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直接向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推荐”、5.84%的问卷人选择“各级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直接向上级检察院负责案例工作的部门推荐”,可见大部分问卷人认为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应经过一个相对严格的遴选程序。

9.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及功能定位。70.43%的问卷人认为“指导性案例是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细化或补充”。而当前指导性案例存在的问题,67.32%的问卷人选择“法律效力不明确”、60.7%的问卷人选择“影响力不够广泛”。对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应当如何存在较大分歧,37.35%的问卷人选择“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抗诉依据”、32.68%的问卷人选择“没有约束力”、29.96%的问卷人选择“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10.指导性案例应用制度的完善方面。79.38%的问卷人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案例相似性对比规则”、71.98%的问卷人认为“需在《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77.82%的问卷人认为“有必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效果评价机制”。

11.案例应用情况。经调查问卷了解,有27名问卷人填写了办案中曾参照过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情况,参照最多的为第十二批“正当防卫”指导性案例(4人),其次为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3人)、检例第51号及公益诉讼类指导性案例(3人)、检例第64号“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人)、第六批“核准追诉”指导性案例(3人),其他分别为检例第1号“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3号“林志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检例第7号“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检例第15号“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检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检例第25、26号“刑事再审改判无罪案”、检例第37号“张四毛盗窃案”、检例第40号“周辉集资诈骗案”、检例第52号“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78号“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均为1人。

(二)抽样调查

1.检例第42号检察委员会参照情况。我们选取检例第42号应用情况进行分析,在统一业务系统中对全省检察委员会上会案件进行筛选。理由主要是:一是《案例指导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二是检例第42号为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列席意见被最高法采纳并最终再审改判的案件,可以说是该指导性案例是具有法检两家共识的代表性案例。三是猥亵儿童案件与检例第42号相似性较易判断,在系统中也容易检索,便于分析应用情况。因此,我们将时间设定为:2018年11月9日至2020年11月22日(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出台时间至今),案件名称设定为“猥亵儿童”,选定“已办结”,共有23件,其中市级院1件,其他均为基层院办理。我们逐案查看相关法律文书,由于系统操作不规范,大部分案件案件承办人未制作“检委会议题报告”,因此我们只能从公诉审查报告和检察委员会审查意见中抽样判断。得出结果:一是有3件案件文书中引用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1件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引用、2件在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意见中引用。引用方式也有所不同,一件在引用的较为全面,包括基本案情,要旨、指导意义,另外两件都只是略微点到了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却未引用要旨或者指导意义。二是结合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与检例第42号进行对比分析,我们认为有8件案件属于应当引用而未引用案件,也就是说符合参照条件的案件中有73%的案件未参照,实际参照率只有27%,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形势依然严峻。

2.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检察委员会参照情况。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自2018年12月18日公布之时就引发社会关注,此批案例的社会知晓度较高,检察人员在办案时自觉参照性较高,因此课题组选取此批案例要求全省统计报告2019年以来的参照情况。通过人工统计,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参照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共有11件,均为故意伤害案件。宜春3件、景德镇3件、赣州2件,九江、鹰潭、上饶各1件,其他地市未有此类参照案件。从承办人意见看,9件案件承办人认为构成正当防卫、1件案件承办人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检委办)审查意见看,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有8件,另外3件案件,1件检委办处理结果不同,承办人认为作“绝对不起诉”、检委办认为“相对不起诉”;2件案件检委办认为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从处理结果上看,5件案件已作出不起诉处理,另外6件案件尚未有处理结果或者生效判决。检察委员会报告情况:经统一业务系统查询以上11个案件检察委员会报告情况,除1件案件未办结无法查看外,其他10个案件中只有2个案件在议题审查报告和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写明了指导性案例参照情况。引用方式上,1件案件单列一部分标题栏点到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但未引用案情、要旨、指导意义;另外1件案件在释法说理中引用了指导意义。

3.实地调研情况。 课题组选择了N市检察院及N市检察院J区检察院进行实地调研。一是经实地查阅检委会资料发现,两院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情况比较好,都在发布之后1个月内检委会集体学习。但在检委会上会案件报告方面,2019年以来N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共审议案件4件,均未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情况;J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74件,无一件案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无类似指导性案例情况,其中其审议的1件猥亵儿童案,经对比分析我们认为属于应该引用而未引用。二是我们在统一业务系统在网上对N市辖区2019年以来检察委员会上会案件已办、归档案件进行抽样查看,共有案件305件,抽样查看120件,只有1件案件(进贤县)在公诉案件审查报告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写明了“经检索最高法、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未发现有此类案例。”三是座谈交流情况。我们邀请了J区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共同参与“指导性案例应用”座谈,通过座谈我们了解到,员额检察官普遍认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存在覆盖面较窄、公众知悉度较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较少、检索不便、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在案例的发布上,希望最高检倾向于新类型、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的案例、涉众型经济类犯罪案例、重大犯罪案例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类犯罪案件(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加强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性案例的提炼。对于建立背离相告制度,大部分员额检察官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建立此项制度时机尚不成熟。

三、指导性案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认识不一,不够重视。根据2019《案例规定》,“应当参照”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进行释法说理,在检委会审议案件时“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案例。有的员额检察官认为,指导性案例具有的参照效力属于制度性效力,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其在实践中强制力欠缺。有的员额检察官认为其具有“准司法解释”的效力,在办案中应当引述、参照。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欠缺,即使有的员额检察官在办案中会受指导性案例潜移默化的影响,但因其法律效力的不明确,在审查报告、审查逮捕意见书等文书中仍很少引用,例如我省检委会审议的正当防卫的案例中,仅有2件案件有明文引述。

2.法律适用思维方法差异。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方法主要是“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然而,案例适用思维与传统裁判思维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指导性案例适用思维的核心是在新案件中运用先例,属于类推,类推听起来像是在找相似处,实际上是在找不同点。思维方式的差异对检察官适用指导性案例造成了很大障碍。而当前,检察案例指导工作的重点总体上还在理念引领阶段,更多的一线办案检察官认为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一种“信号”,具有较强的政策指引性,改变的是检察官的办案理念。例如,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虽然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审议了11件类似案例,但是实际引述率只有18%,以及猥亵儿童案件,在处理上的确是按照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精神,但大部分案件也未在文书中引述。其中一部分原因是,有的检察官认为在文书中引述会加重说理负担,故而不愿意引述,可以看出对于引述案例的推理过程,许多检察官不适应,思维能力跟不上。

3.检察指导案例质量及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范围更广、数量更多。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5批143号指导性案例,民商事案例94件(占比65.73%),占到半数以上。在2018年以前,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以刑事为主,2018年以后最高检连续发布第十三批、第十四批、十五批,三批公益诉讼、民事检察监督类指导性案例,但刑事案例比例仍非常高,截止目前共发布21批80个案例中,刑事类案例59件(占比74%)。在2018年以前,指导性覆盖面不够广、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够多、案例体量偏少、类案指导不多,一些案例偏重对刑事政策和检察机关办案效果的宣传,部分指导性案例要旨是对法律、司法解释等的重复,指导性案例指导办案的针对性不足,社交媒体对检察案例的认可度不如法院,一线办案检察官总体感觉检察指导案例离自己比较远,不太“解渴”,更愿意查阅最高法的《刑事审判参考》。

4.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角色定位限缩了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效果。调研谈话中有的检察官反映,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所作出的决定一般没有终局性效力,加上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对法院没有约束力,有的人认为参照的意义不大。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特别在刑事案例参考上,检察官更多会参照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或者中国裁判文书网、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案例,以对判决有一个基准的预期。

5.适用技术欠缺及检索不便。类似案例对比缺乏统一标准,相似性判断标准有待明确。学术界对判断标准也众说纷纭。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应以案件关键事实相似、争议点相似、法律关系相似、争议法律问题相似作为判断标准;而张琪教授认为判断类似案件首先要确定案件争议问题是否类似,关键要确定先例的判决理由及实质事实。通过调研,有的员额检察官反映,难以判断案件跟指导性案例类似,业内缺乏参照指引方法的共识,办案中存在参照错误的风险,不如不引用。此外,案例检索不便也是影响检察官们参照适用的重要原因。随着指导性案例数量的增多,一线检察官办案寻找类似指导性案例工作会耗费更多时间,加重了检察官办案负担。有的员额检察官表示在办案中更愿意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刑事审判参考,因为法律界对法院的案例研究较多,案例量大,同时还会对类案分类,有时候输入关键词即可在互联网上直接检索到所需案例。

6.案例指导效果评价机制缺失。相比最高人民法院有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平台可以统计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检察机关在研究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方面渠道较少,智能化水平较低,只能通过统一业务系统逐案查看或者人工统计,实地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了解。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分析较为成熟,北大法律信息网以“北大法宝”数据库为依托,发布了2011-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及自2015年开始逐年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年度应用报告。

四、建立指导性案例综合配套机制

1.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培育机制。一是增强全体检察人员的案例培育意识,提高一线办案检察官培育案例的参与性。指导性案例的培育需要夯实基层的土壤,大部分的司法案件都集中在基层检察院管辖,基层检察院也是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力军,培育与应用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通过实地调研,检察官普遍反映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数量较少,覆盖面不够广,指导基层办案的针对性不够。因此,加快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频次、提高发布数量,扩大指导性案例的覆盖业务、罪名、种类的范围是推进指导性案例广泛应用的基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检察官们对指导性案例的撰写积极性较高,可是参与编写的机会较少。对此,南昌市检察院从源头上加强案例培育,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输送优质案例。其做法可供各地参考,综合业务部(案件管理部)在受案环节就要对案件进行判断,是否可培育,对于有潜质的案件加强跟踪指导,同时要求员额检察官每年撰写2个案例,每半年进行通报,没有完成撰写任务的将会在检察官业绩考评中扣分,对于优质的案例将会向省检察院推荐作为指导性案例或全省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备选以及在《江西检察》刊发,进一步激励检察官撰写案例的积极性。二是畅通典型案例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渠道。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案例工作调研,了解办案一线检察官的案例需求,针对性的发布典型案例,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各地典型案例的关注、收集,提炼一般性规则,注意将法律适用指导性强的典型案例提升为指导性案例。

2.建立一层多级的案例指导数据库。目前司法案例有几个方面的资源:一是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权威性等优点,但量太少、内容断、周期长,而且都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仅对一个地区具有指导性的一般不会吸收。二是最高法公报以及两高关于某一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后者一般在两高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可以查阅到,工作宣传的意义大于办案参考。三是各类审判参考,在法院、检察院认可度较高,案例量比较丰富和全面,说理透彻,包括正面观点与反面观点,是一线办案人员在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的主要参照,但其主要以法院审理的角度撰写,对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办理比较有指导意义,但涉及检察环节独立职能的案例没有,例如审查逮捕、不起诉案件等。四是学者编写的案例教材及律师编写的案例书,但由于对案件信息掌握不全面,观点各有不同,因此与实务处理的结论经常存在不一致,而且同样在数量、及时向方面存在不足。五是网上公开的判决、起诉书、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虽然数量庞大,但是没作系统梳理,不能体现案件全貌,尤其是起诉书、不起诉书又相对简单,仅从文书无法反应整个案情。六是散见于各种报刊杂志的案例,体例格式不一,也不具有系统性。《案例指导规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对此,我们建议最高检建立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以参考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多层级案例为辅助的多层级案例库。将检察案例数据库分为总库和子库,最高检负责建设案例数据总库,各省级院分头建设案例数据子库,定期将子库数据导入总库,形成全国检察案例数据库。最高检案例数据子库包括三类案件: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最高检内设业务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各省级检察院的检察案例数据子库,为保证案例质量,建议只录入本省级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发布的案例。最高检负责自身子库和总库即全国检察案例数据库平台建设,各省级检察院案例数据子库之间应当做到互联互通。案例数据库搭建完成后,最好能与统一业务系统衔接,让检察官在办案时系统自动提示相似案件检索,减轻检察官办案检索负担。此外,早日实现与法院案例数据库的联通,形成大司法案例库。

3.借鉴德国“背离相告制度”,要求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应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规定检察官办理类似案件作出与指导性案例不同的决定时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指导性案例应用效果的不理想,将会导致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形同虚设。对于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应用效果欠佳的情况,确有必要制定指导性案例实施细则,详细规定承办检察官在制作工作文书、法律文书时,应查找所办理案件相类似的指导性案例要旨,并在相关报告中载明是否参照适用并阐述理由,对于当事人、律师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应当进行书面回应,落实提交检委会讨论的复杂疑难案件主动检索指导性案例报告制度,细化背离(偏离)报告。此外,对违反指导性案例后果进行明确,对此类案件应认定为司法瑕疵案件,计入检察官业绩考评。

4.加强对指导性案例应用方法训练。一是加强法律思维训练。指导性案例本质上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类比推理具有不同于演绎推理的独特运行方式,同时也是演绎推理不可或缺的补充。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就有必要从方法论上加强对一线司法者的培训。二是应用时不要拘泥于要旨,要关注案件本身蕴含的特殊价值,比如程序价值、平衡法力冲突价值等。三是对案例中解决问题的方式予以重视、研究,寻找问题的相似点、共振点,为己所用。对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重点关注案例内容体现的社会价值,重视案例对司法价值的牵引。四是结合专项行动、专业小组,提高检察官运用案例意识。鹰潭市检察机关学习贯彻“1号检察建议”和最高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2号)要义,组建惩治“大灰狼”护燕专业化办案组,创新办理性侵未成年人“零口供”案件“四化三查”工作法,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成功突破性侵未成年人“零口供”案件11件。真正做到了在办案中“应当参照”。

5.建立指导性案例实践应用的反馈机制。一是基层院在运用指导性案例过程中要及时反馈消化,遇到困难及时上报反馈;同时司法实践中及时甄别总结典型案例,及时报送。定期通报指导性案例应用情况。二是要及时跟进案例反映的相关问题,集中研讨交流,梳理本地区同类案件办理情况,对标研究同类案件办理中的难点,案例是否解决了这些疑难问题,形成司法共识,再组织学习,领会精髓。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增加强制检索环节,检察官必须将办案中有无检索、是否参照以及为何不参照等情况写入审查报告,切实让指导性案例走进办案一线。

6.案例评估与淘汰机制。指导性案例应与时代接轨,最高检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为2010年,距今已有十年。而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有的指导性案例应不能适应如今的司法实践,已无法发挥其指导性,因而却有必要建立指导性案例的评估与淘汰机制。有学者提出,案例发布后的评估机制的建立需要明确“评估主体”“评估标准” “评估程序” “评估技术”四个主要方面的问题。在评估主体方面,应包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协会,由各单位推荐人员作为案例评估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案例的通俗、直观性可考虑让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社会公众参与,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专家委员、高校教师等,扩大案例的影响范围和公众知悉度,还具有一定的普法宣传意义。在评估标准方面,应当着重从案例被参照时的易用性、案例对于解决相关领域法律问题的实际效果、法律被适用频次、案例被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等角度建立若干评估项目与指标加以评价。在评估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负责自己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评估,各省负责本省辖区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评估,同时可以考虑联合具备调研能力的高校或科研机构,两高发布的案例每三年评估一次,各省案例可以考虑2-3年评估一次。在评估技术方面,还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与科学的统计学模型,以确保评估信息样本的广泛性、代表性与准确性。同时还要考虑建立与案例评估机制互相配合与衔接的案例退出机制。

策划、审核:侯东亮

编辑:刘俊拴

校对:侯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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