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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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志:认真对待案例-基于法院审判的认知与思考
2021-06-11 11:16  

摘要:案例是人民法院输出的公共司法产品,它是一个法院、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法治水平的“试金石”。当前及今后在执法办案、法治宣传和法学研究中,都应当更为重视案例,切实把案例作为认识法治、评价法治、推进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抓手。重视案例,既要认真发现案例、研究案例,更要积极运用案例.

关键词:司法案例 价值 案例运用 案例研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开启了中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新的历史阶段必然会有许多新的时代特征和要求。就法治建设而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实施成为主要矛盾的背景之下,其重心必然会转移到“以案例生成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实践上,“生成合乎法治的案例”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归宿。由此,案例作为“认识法治、评价法治、推进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抓手和资源”,其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当前及今后,我们无论是执法办案,还是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学研究,都应当更加重视案例。

一、为什么要重视案例

按照《辞海》的解释,案例是指“能作范例的个案”。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均存在可作为范例的个案,所以,案例并非法律专属用语。即便在法律领域,也存在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领域的分类。本文谈及的是“司法案例”。司法案例,是人民法院对特定个案作出裁决形成的“范例”。对整个诉讼活动而言,它是终极成果,记录案件诉讼过程、公开裁判理由、宣告处理结果,既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确立引领社会公众的规则。

人民法院是司法案例的输出机关,源源不断地输出案例这一公共司法产品,是它的天职。所以,案例,对法院乃至整个政法机关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展示司法工作质量,宣示公正司法形象,是机关的名片、对外的门脸、立院的基石。一个法院办案的水平如何、质量高低,只要看看其输出的案例便知。所以,案例是一个法院、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法治水平的“试金石”。

案例,对法官来说也极其重要。它凝结了法官的法律素养、价值取向、文字水平,甚至工作态度、责任心、公道心等,既是法官的脸谱、立业的根基,也是其声望的支撑、价值的源泉。笔者常想,如果一名法官在一百年后还能够被后人记起,最大可能不是因为他是一名庭长、院长,而是因为一份署着他或她名字的判决书(或者说案例)。回望古今中外我们耳目能详的那些大法官,其之所以被人铭记、令人尊崇,往往是因为他背后立着一份伟大的判决、一个著名的案例。

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现已有3000万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作“范例”。但在如此繁多的司法案件中,必然会有大量案件有着突出的法治价值,它们如同晴朗夜空中最为耀眼的星辰,可以给黑夜行走的人们以指引。我们现在研究案例,开展案例指导工作,要做的就是把它们拣出来,让其耀眼夺目、光芒四射,让其法治价值最大化。

案例以及研究、应用案例有何价值,笔者有一些认识、体会,可概括为以下“七个关键词”:

平等。案例是尺子,能够让我们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同案同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这也是现代法治的首要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进类案检索工作,这项工作对法官办案来说意义重大。我们现在审理案件,无论是合议庭评议,还是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乃至向上报告,在制作案件材料的时候都要求附一份类案检索报告,比如一个案件的被告人受贿一千万,那么我们就要找近期与他职务相近、数额接近、情节相似的一些案件附在材料后面。这些类案就是标尺,尺子亮出来,手里的案子应该怎么判,往往一目了然。

传承。案例是经验,凝聚着前辈的司法经验、知识和智慧,遵循先例就是尊重经验,当然也在传承司法经验、知识和智慧,无论是对当下个案裁判而言,还是对整个司法长远发展而言,这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司法过程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纠纷解决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规则的法治创新过程。我们有很多学者在研究西方的判例制度,在笔者看来,判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司法知识的传承和司法资源的再生体系。这种制度可以让一些司法知识经久不衰,并推成出新。

安全。案例是规则,对于法官而言,既可以约束自身肆意妄为,也可以抵御外界不当干预,从而为我们提供职业的“避风港”。现在人民法院推行类案检索制度,要求同案同判,既可以稳定社会公众的预期,同时也为办案人员提供排除干扰、保护自我的安全屏障。

效率。案例是方法。在成文法体系下,司法判案的基本思路是“三部曲”: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其次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姑且不论复杂案件找法过程的“艰辛”,即便是简单案件按照上述思路裁判案件也不无繁琐。如果遵循指导性案例,审理过程则大大简化,直接参照案例规则裁判即可,这无疑会提升审判效率。当然,遵循指导性案例判案的效率意义还在于裁判说理负担的减轻。很多国家的判例实践是,只要参照先例判案,先例本身就是足够的裁判依据,无需详加论证。而背离先例则需要充分说理、多方论证,有时候还要提高审理规格等,可谓费时费力(这也让司法活动不得不遵循先例)。

权威。案例是说服力。具有指导价值的案例往往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裁判,如同大浪淘沙后留在河床上的金子。参照这些案例裁判就是尊重权威,自然也会借助这些案例的权威性,提升当下裁判的说服力。作为一直在审判一线办案的法官,笔者对此很有感受。我们现在办案,只要把类案判决情况呈现出来,无论是合议庭评议,还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很容易形成一致意见。类案判决本身就是说服力。

素养。案例是捷径。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王泽鉴说:“法律人的学习依赖于训练而非记忆”“实例是学习法律最好的方法”。对此,笔者亦颇为感同身受。记得当年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时,笔者给自己定了一个目标,即解读一百个典型案例,博士毕业前夕目标基本完成,就将这些案例研究成果汇总出版了三本书。这个事情做完后,发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明显提升了。不仅如此,正是基于对司法案例的研究,笔者还得以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核心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所以,笔者在多个不同场合宣扬,研习案例是提升法律素养、锤炼业务能力、积累科研成果的捷径。

法治。案例是窗口。从2007年入校读博士到2014年博士后出站,笔者用了整整七年时光去追逐“案例指导”这一选题。几年前选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除了办案,笔者还承担一项工作,就是组织编辑《刑事审判参考》。从事刑事司法实务及研究工作的同仁大都知道,这个刊物主要以编发具有指导价值的刑事典型案例为主。做这些事情给自己很大的一个收获就是,深切地认识到案例是观察当代中国司法的“绝佳窗口”。因为,案例是法治的基本单位,内涵十分丰富,比如静态的立法文本和动态的司法要素、实体性的规则和程序性的规范、字面上的法条和观念中的法律等等,几乎包含了关于法的所有信息。通过司法案例,我们可以获得这个国家有关法治的林林总总。

故而,案例是开展法学研究最应当依托的资源。笔者查阅了一些国外的资料,发现很多法学大家其实都非常重视研究案例,有的终其一生都在研究案例,对案例持之以恒的研究也为他们带来很高的学术声望。并且,一些重要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也是基于对个案的关注、研究生发开来。所以,法学理论界应当扭转对案例的轻视与忽视。

案例是贯通理论与实务的桥梁。2017年5月3H,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要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案例作为法律与实践结合的产物,其本身所蕴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题,往往成为法学研究创新和理论发展的重要源泉,理论界关于案例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诠释又能够为审判工作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所以,案例是联结法院与法学院的绝佳纽带,是开展法学研究的最佳资源。诚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我们要把研习案例,当作“法律人的日课”。

此外,案例还是法律实施的载体、法治宣传的素材。现在我们说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要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挖掘案例蕴含的法治信息,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

当然,仅仅这样认识案例还不够。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说,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社情民意的风向标”。换句话说,案例还是“时代的记录者”“当代中国的百科全书”。现在全国法院每年审执的各类案件已有三千万之多,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2020年末已累计发布各类裁判文书一亿一千万余份。每每想到这些,特别是每次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笔者总觉得是在翻开一部“当代中国史”,它记录着中国当代社会的方方面面,内容全面,信息鲜活,五彩斑斓。也因为如此,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访问量很大,已经有了五十多亿的访问总量。而且有关数据显示,相当多的访问来自海外。裁判文书中蕴含了海量的关于当代中国社会各方面的信息,这不能不引起海内外对中国感兴趣的各方人士关注。所以,笔者说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当于一部规模无比宏大的“当代中国史”,它不仅比正史更鲜活,也比野史更客观。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每一位法律实务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监察官以及律师同仁等,其实大家都是在用倾注其心血的“案例”,参与、创造并记录这个伟大的时代。

并且,我们的司法案例不仅记录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还会解释法律、细化规则,甚至创立规则,成为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助推器。在这方面的实例,现在比比皆是。所以,对于案例,以及我们每天都在做的“案例生成”工作,不管是侦查调查、起诉审判,还是辩护执行,理应有一颗对当下的责任心和一份对历史的敬畏感。

最后,案例还是“中国法学兴盛的关键”。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不仅难以形成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而且解决不了我国的实际问题。”我们的法学如何拥有“主体性、原创性”,笔者认为,最为根本的就是转向本土,转向实际,应在广阔的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找寻理论创新的因子。坦率地讲,我们现在的一些法学研究更多是“拿来”,有的甚至直接照搬照抄国外。一味如此,则永难翻身。所以,我们应当认真思考法学研究的转向问题,应当多关注本土实践,尤其是司法案例,这也是我们无与伦比的优势。想想每年仅我们法院一家就可以产出三千多万个案例,且新型、疑难问题比比皆是,这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对学术研究而言,这是多么可观、难得的一个“富矿”。所以,笔者甚至认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如果有一天能够以华丽身姿立于世界学术之林,让别人刮目相看,将会是从对本土实际案例的研究开始。

二、如何运用案例

重视案例,既要发现案例、研究案例,更要运用案例。从国外判例制度的实践看,案例的运用,既是一门知识,也是一门技艺,需要我们的目光在事实、法律、价值之间不断地进行寻觅、往返。

(一)关注案情

一是做好案情相似性的比对。案例运用,首先要找到与当下待决案件最为接近的案例。一个案件的事实往往是多方面的,不能全部都拿来比对,需要比对的是“根据法律确定案件事实性质的关键点或争议点”,卡尔•拉伦茨称之为“构成要件事实”,在英美判例法称为“必要事实"(necessary fact),它们决定着案件的性质,是案情比对的重点。其他的非关键、非必要的事实可以不论。案情比对的基本思路是,关键事实完全吻合,且关键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的不一致不足以否定或推翻关键事实的一致性。满足这两个要求,就基本可以认为案情是相似的。

二是不能仅盯着案例规则(裁判要点)。如果这样,无异于把指导性案例等同于司法解释,这是不利于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案例规则固然重要,但是案例事实及相关裁判理由也很重要,不能顾此失彼。在案例运用方面,此立场应当牢固坚持,否则对案例指导制度发展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因为,指导性案例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律解释形式,其区别于一般的抽象司法解释就在于,它包含了更为丰富的案件信息,籍此可以让人更直观形象地理解规则、阐释法律。离开了案例事实、裁判理由等信息,案件的裁判规则就可能与抽象司法解释混同,从而失去其独特价值、存在意义,对此应予充分认识。

(二)善用规则

司法判决不产生法律但会形成裁判规则,裁判规则是通过案例的裁判结论所确立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它是案例的“灵魂所在”。裁判规则体现着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问题的判断,进而可以为其他法院或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解决方案,所以,裁判规则十分重要。但相较于立法规范,囿于司法职责的规定性、司法对象的特定性以及司法活动的受限性等因素,司法案例形成的裁判规则,其失误率会更高,对此要有清醒认识。当发现案例规则存在缺陷时,应当设法避开对该案例的参照。在这方面,英美判例法中有较为成熟的做法,主要体现在判例的识别与规避上。

一般认为,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应排除判例的适用:一是前后案件不同。判例适用的前提是待决案件与其在必要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的相似性。如果待决案件与先前的某一个判例经过比对,不具有相似性,则可以排除适用。美国学者拉特认为,以下五种情况应被区分:1.事实不同;2.法律争议不同;3.实际的判决理由比被主张的理由宽或窄;4.判决可以在不同的背景下解释;5.社会、经济或其他情况不同。"二是发现判例规则存在缺陷。通常以下情况要作为“遵循的例外”:1.错误的先例;2.冲突的先例;3.过时的先例;4.没有理由的先例;5.疏忽做出的先例等。运用先例的技巧主要包括对不太受欢迎但却是必要的先例的接受和对应当适用但被认为是有必要区分的先例的规避,而后者更是经常发生的情形。

卡尔•卢埃林在《普通法传统》一书中,选取了64个判例,从中提出了美国上诉法院遵循先例、规避“已判决”和一些正确的但不常见的运用材料或技巧的方法。其中,遵循先例的方法包括:1-自觉控制或缩小坚持或遵循先例的后果的方法;2.通过简单的“依据”或者“已决事项”的方法所获得的选择范围;3.遵循权威先例时大部分自觉倾向于更为简单的创造方式之多样性;4.材料应用过程中的重要扩展或改变方向。规避“已判决”的方法包括:1.不承担对未来负责任的规避:合法技巧;2.无责任感的规避:非法技巧;3.明确的限制和缩小范围;4.抹杀先例。不常见的方法包括从旧材料中另起炉灶、扩大渊源或技巧的标准等。英美判例制度运用上的这些方法与技术,可资借鉴。事实上,运用案例本身就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认为正确、恰当的案例而予以参照,二是对认为存在缺陷的案例而避开参照,对此应全面把握。

(三)情势权衡

运用案例意味着法官无法直接从法律条文中通过演绎推理的方法直接得出案件的处理结论,同时也无法通过归纳推理解决问题,所以要以类比推理作基础,在众多先前案例中选择最具有相似性的案例来参照。类比推理作为辩证推理的一种,侧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价值评判。因此,包含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政策考量等在内的情势权衡原则,对判定案件相似性以及参照案例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从指导性案例的运作过程看,待决案件的事实与特定指导性案例的必要事实之间,很难完全吻合。当前后案件的事实不完全相同时,法官时常需要使用“类推”的方法,按照缩小广泛或者扩展狭窄的原则,对用以认定案件的某些重要事实进行人为地增减,据此来确定指导性案例的适用。如果待决案件的事实与两个以上的指导性案例关联,则需要在它们之间选择与待决案件的重要事实相同或类似性程度最高的一个作为参照适用的依据。但是,案件事实之间类比点及其相似性,通常并不能藉由直观的方式获取,案情相似性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于法官自身的决断。

为了保证案件裁判的公正性,法官需要根据情势权衡原则,综合运用价值判断、利益衡量、政策考量等方法与思路作出恰当的认定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案件的必要事实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案件背后的诉讼目的、判案理由、当时的社会环境、判决的社会效果、案例的基本方向、对事实的评析、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相关法律规定等,都是纳入考量的因素。其中,尤其要关注法律的基本精神、立法目的和预设价值。有时选择参照或避开某个案例,往往是特定的价值观念主导的结果。进行价值、利益权衡的目的就在于,确保运用案例进行法律推理的实质合理性,进而实现法律适用及裁判结论的妥切。

三、如何研究案例

如何研究司法案例,笔者认为,应当抓住一个关键,关注两大领域,聚焦三个环节,此可谓案例研究的“一二三”。

(一)抓住一个关键

这个关键,就是具有重要法治建设意义的个案。这些个案往往具有完善乃至创建规则、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价值,它们如同晴朗夜空中最为耀眼的星辰。研究这些个案,可以使案例本身的法治意义最大化。比如,我们研究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再审宣告无罪案,就会对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正当程序等法治原则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同;研究于欢故意伤害案,就会对法、清、理的关系和正当防卫制度如何适用等有更为深入、准确的认识。胡云腾教授说:“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长河,那么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上千万件案件,就是铺就这条大河的河床,对案例的研究就是淘出最具价值的金子”;“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条大路,那么案例就是公民和法人长途跋涉的脚印,对案例的研究就是追寻指引前行的启迪”;“如果说法治社会是一台大戏,那么案例就是精彩纷呈的剧情,对案例的研究就是分享演职员们的智慧、欢乐和悲伤”。可见,进行个案研究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开展个案研究,我们可以“就事论事”,既可通过对个案在事实认定、证据裁判、程序运用、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提炼有价值的裁判规则以指导后案的审理,也可通过研究案件办理上的有关背景因素,挖掘可资借鉴的司法方法。我们可以把个案放在类案中研究,借助信息时代的大数据技术,来考量个案处理上的正当性,并籍此获取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还可以把个案置于社会时代的大环境中,从法社会学角度对案件展开多角度的研究,以获取更为全面的法治信

息,等等。

(二)关注两大领域

两大领域,一个是案例的制度化运用,另一个是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前一个即是“案例指导制度”。这几年对案例的制度化研究,几乎都围绕案例指导制度展开。2010年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以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还不够多(截至2020年底,已分25批发布指导性案例143件),但是该制度的“溢出效应”已充分显现出来。

一是奠定观念基础。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引领大家都来关注案例、研究案例,由此在法律共同体乃至全社会内逐步形成了一种“共识”,司法案例很重要,我们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也可以建立和推行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制度。

二是做了理论准备。围绕案例指导实践,我们成立了专门的案例研究机构,出了一批案例理论研究成果,通过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逐渐厘清一些认识误区,初步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研究理论体系。

三是进行人才储备。案例的运用是一门技术,需要诉讼参与主体掌握案例的比对、识别,规则的提炼和运用等方法、技术。通过建立和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司法人员、控辩各方的案例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推进,“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初步形成,这也是当前案例研究应予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

近些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我们快速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借助信息化手段,我们迎来了历史上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标志之一便是裁判文书的大规模网上公布。如前所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搭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累计发布各类裁判文书过亿份,同时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很多公司也加入到对案例的商业开发行列中,由此带来“案例发现和检索”的极大便捷。一方面,在诉讼利益最大化的内在驱动下,无论是司法人员还是律师、当事人都逐渐重视以往判决,以从中寻求支持。笔者工作体会是,现在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办案时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有时找不到答案,所以查阅以往的类似判决,就成了工作中的“惯常”。另一方面,类案检索制度的推行,要求法官判案要注意与类案的处理保持一致。在多个因素的作用下,“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已渐成气候。

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采用立法模式生成规则,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强调的是法律规则的自然生成;不同于案例指导制度由最高司法机关确认和保障其权威性,案例的自发性运用是司法理性、经验及智慧本身在起作用;不同于指导性案例发挥作用主要靠“裁判要点”,案例的自发性运用中可以对案例进行全面的参考、取舍,等等。这些决定了案例的自发性运用具有更多的合理性。当然,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案例的自发性运用,我们可以在成千上万个案例中寻求支持,这相较于区区几十个指导性案例而言,其作用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对于“案例的自发性运用”现象,我们应当予以关注、肯定、引导和大力的推动,这也应是当前及下一阶段案例研究及实际工作的重点和关键。

(三)聚焦三个环节

案例研究的三个环节,是指案例的生成、传输和运用。第一,要研究一个具有指导性或参照价值的案例是如何形成的。我们既可以从案件本身入手研究,也可以从裁判主体切入分析,还可以从裁判文书的制作角度展开。这里应特别重视裁判规则的提炼和生成。对指导性案例而言,裁判规则是最高司法机关编写机构完成的;对于其他具有参照价值的案例,其裁判规则需要后案法官和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在案例运用中主动发掘、提炼。其中有不少方法论的东西值得研究,如裁判规则的抽取方法、生成要求、形式要件等方面,均值得梳理总结。

第二,要研究具有指导性或参照价值的案例是如何向社会传导、为公众熟知的。对于指导性案例来说,这不是问题,我们已建立一整套的案例发布机制。但对于案例的自发性运用来说,需要好好研究案例的传导问题。除了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平台建设外,还应引导商业公司积极参与对司法案例的开发,共同打造更为高效、便捷的案例检索和发现渠道。需要提及的是,学者也可以通过遴选、编写案例书籍,建立属于自己品牌的案例汇编体系。据了解,在不少国家或地区,学者汇编判例书籍也是一个重要的传播渠道。有的学者用毕生精力收集、研究判例,形成自己的品牌,吸引人们借鉴和参照其汇编的案例。学者不仅可以籍此收获声望,也可以通过出版稿酬获得经济利益。

第三,要研究具有指导性的案例的实际运用问题。我们讨论案例指导制度,最终仍是为了应用。指导性案例的具体适用过程中,有很多的方法、技术、技巧值得研究,比如案例的识别技术、案情的比对技术、案例的援引模式、不良案例避开参照的技巧以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等等。

概言之,我们既要研究个案,也要研究类案以及案例基础理论;既要研究案例指导制度,也要研究案例的自发性运用;既要研究案例运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制度性难题,也要研究案例识别、比对、援引等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既要坚持运用案例分析等传统方法研究问题,也要积极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研究;既要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进行案例制度研究,也要放眼域外,积极借鉴国外判例制度研究成果,等等。我们的目标应是,努力打造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案例制度和案例理论体系。

作者:于同志

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期刊:《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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